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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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
职权依据 |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监督抽验责任: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抽样。 2.处置的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抽样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3.送达的责任:按程序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被抽样人和委托检验人。 4.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抽样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处理法。 5.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