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重大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兵团重大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
职权依据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四部分第八条: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稽察〔2017〕1955号)第二章第八条: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和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司局共同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职责。第九条:稽察办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的牵头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管理、网上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计划下达后投资监管实行统筹组织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罚标准,组织实施专项稽察和综合检查。 《兵团党委 兵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6〕25号)第二章第8条: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和动态监管。 |
责任主体 | 兵团发展改革委 |
责任事项 | 1、检查:按照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处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3、移送: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4、监督:提交稽察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原有的职能,国家已调整至审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