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单位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及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使用单位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及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三) 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