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和作业人员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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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和作业人员进行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做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销售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