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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乳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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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品(学生饮用奶)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学生饮用奶生产、加工、供应的监督管理,除按本条例执行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78号)

第六条:各级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和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畜牧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企业、选用产品的认定和原料奶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生产、配送和饮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发改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核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补贴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规经营学生饮用奶的行为。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依法加强对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环节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根据职责权限范围下发检查通报,向社会公布有关检查情况;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加强事后跟踪与监督。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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