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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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严格遵守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复查。 2.处置阶段:将复查结果告知县级林业管理部门,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栽。 3.移送阶段:将复查结果汇总后告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4.事后监管阶段:依据复查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不合格面积不予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