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24号令)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书面意见。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