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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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