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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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及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规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7月1日) 第四条第三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