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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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兵劳发〔1997〕27号)第六条组织管理。兵团劳动局综合管理全兵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兵团行业、师(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兵、师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工作人员。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子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人社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的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