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 主席令第九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减排企业提供的减排台账、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监察监测报告、处罚等情况进行核查,并赴现场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减排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责令改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存超标排污、停运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情节恶劣构成行政追责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涉及构成环境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核查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整改和查处情况。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