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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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 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责任主体 | 兵团 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现场采集样品或复印相关材料,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排污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现场监察报告表或报告,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分别依法下发监察通知、督办函,以及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关闭及立案处罚等。 3、信息公开责任:对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