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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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兵团获得绿色建筑评价表示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通报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属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类归档,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