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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融机构查询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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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向金融机构查询权
      职权依据

  《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责任主体兵团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过程中,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候,按法定程序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制发协助查询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开户账号以及提供查询结果期限,并出示工作证件。

  2.查询结果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查询结果,应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并负有保密责任。查询结果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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