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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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调查取证权 |
职权依据 | 《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审计调查取证相关的资料;审计调查人员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审计调查取证有关的资料清单,并注明提供期限等,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管理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与审计调查取证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