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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资料权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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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要求提供资料权
      职权依据

1.《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 

       责任主体兵团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有关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管理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保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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