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决定整改情况的审计监督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审计决定整改情况的审计监督 |
职权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十五)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2.《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第165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169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170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第171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专门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具体整改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对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有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情况、未整改情况具体原因说明等。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出具检查意见,要充分听取被检查对象有关陈述意见。 2.处理阶段责任:根据审计机关指定人员提出的检查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进一步提出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或者未整改的处置意见并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其整改。审计机关对因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导致被审计单位无法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结果公告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向兵团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符合公告条件的,向兵团提出公告意见,经批准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情况。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