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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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 |
职权依据 | 1.《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审计业务检查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告知社会审计机构做好准备工作。 2.检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专门人员,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期间要听取被检查社会审计机构的陈述意见。 3.处置阶段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规定行为,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追究责任;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