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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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内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 |
职权依据 | 1.《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责任主体 | 兵团审计局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审计业务检查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告知社会审计机构做好准备工作。 2.检查指导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专门人员,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期间应听取被检查对象有关陈述意见。 3.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期间发现的有关问题,应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有关整改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