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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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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监督
      职权依据

  1.《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一百九十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四十三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责任主体兵团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审计业务检查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告知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2.检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专门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反馈,注意听取被检查对象有关陈述意见。

  3.处置阶段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相关审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造成审计业务质量低,或者存在重大纰漏事项,提出进一步整改完善意见报审计机关负责人签批后,下达整改意见。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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