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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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制定并公布补偿条件,公示申报补偿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财政主管部门。 3.决定阶段:根据财政部门办理结果决定是否予补偿。 4.事后监管阶段:加强补偿发放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