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职权依据 |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