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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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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临时扣留
职权依据【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执行阶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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