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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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封、扣押 |
职权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生计生委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药品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在查封、扣押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