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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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职权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生计生委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依法查封或者暂扣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