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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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拒绝消毒处理的强制消毒处理 |
职权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生计生委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下达强制通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强制清毒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消毒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