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职权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卫生计生委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阶段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阶段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