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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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查明当事人是否到期不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是否加处罚款的决定。 3.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加处罚款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跟踪罚款缴纳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