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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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职权依据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9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责任主体 | 兵团畜牧兽医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及时告知,并责任改。 2.决定阶段:经核实,违法事实清楚,经饲料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扣押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原料进行扣押,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事后监管阶段:对饲料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