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暂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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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无证运输的木材暂扣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给予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