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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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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通过发布,自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变质、失效的产品;

(四)伪造产品产地、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商品条码、防伪标志,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生产者生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销售收入,并处以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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