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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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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7月6日第67号)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技术鉴定评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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