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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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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规章】《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8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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