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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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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广告发布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订)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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