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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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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企业注册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第8号主席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a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五条: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5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于1999年6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函〔1999〕47号),现予发布,自1999年6月23日起施行)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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