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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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职权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签发,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签发,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9年4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161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其储存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材料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提出现场审核意见,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结合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审查完毕后20个工作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