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职权依据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第二项: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兵团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收到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对许可开展保安培训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