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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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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职权依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第二项: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责任主体兵团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收到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符合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对许可开展保安培训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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