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片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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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电视剧片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由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 第六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十六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须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