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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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3.决定阶段: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