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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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根据 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