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十条: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按规定报备案,信息公开。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