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由广电总局实施。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十条: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实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须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