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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频道、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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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频道、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
      职权依据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审批权限在国务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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