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 |
职权依据 | 《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兵人社发〔2015〕108号)第三条,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核责任:审核《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资格认定表》及公示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资格认定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