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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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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
职权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责任主体兵团人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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