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职权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档案,确定出生日期。 2、待遇核算责任:依据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及审批的退休执行时间,缴费基数核对无误后核算退休人员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月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