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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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
职权依据 |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3.《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兵团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