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基本医疗可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报销费用。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