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范围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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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兵团范围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 |
职权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社会保险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参保人员工资申报区间,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征收方式(按月征收)、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社会保险工资申报表,包括起始年月、缴费人数、基数、利息、滞纳金、应缴额等,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和社会保险缓缴协议书。)并按参保人员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工资收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参保单位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审查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期限和金额等。 3、征缴责任:作出社会保险费核定决定,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收据;办理社会保险补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