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监督考核
发布时间:18年06月07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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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监督考核 |
职权依据 |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
责任主体 | 兵团人社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进行考核检查。 2.处置责任:考核不合格应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
备注 |